小学生在学校受伤,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根据《民法典》规定,学生在学校受伤,学校推定具有过错,如果学校能举证尽到教育、管理责任不承担损害责任。
如何判断教育机构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责任呢?可以从以下2个方面分析:
(一)应当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标准比对判断,比如《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对教育机构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此外还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详尽规定了教育机构应当尽到的义务以及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具体情形。
(二)教育机构对学生受伤的保护义务,不能直接说在学校内部一切损害都要学校复杂,需要结合事情发生的可预见性、可预防性,换句话说,如果事情的发生,不能预见、不能预防,那么学校也是不承担责任的。
综上,学校与学生之间属于“教育管理关系”,家长将学生送到学校后,并不意味着家长的监护责任像接力棒一样完全交给了学校,也不意味着学校须对学生在校园内发生的一切损害事故负责。